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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檢驗機關書面通知補正,未於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完成補正。
二、產品或其原料未符合輸入國之管理規定或要求。
三、廠商以詐偽方法申請特約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