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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
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