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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驗證標準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或變更時,廠商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
期限內改正。驗證機關應於轉換期滿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並
換發證書。
前項標準修正或變更前或轉換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前所產製之深層海水自願
性產品驗證產品,得於產品有效期限內繼續販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