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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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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