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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一、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名稱變更。
二、品質負責人異動。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