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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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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委託執行衡器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法人。
二、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委託業務。
三、測試實驗室應為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或取得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核發之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證書。
四、置有審核計量技術人員填製之檢定紀錄及簽署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且均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五、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