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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考核。
四、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