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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託機關(構)應按月將受委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受託機關(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將年度之印模繳回及將合格印證、證書之使用情形造冊送交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並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交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辦理簡報或實地考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