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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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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
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