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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
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