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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衡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標準
法碼。
二、輔助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五○○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之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法
碼。
三、標準衡器:依前項法碼之校正需要,選擇適當之最大秤量及最小分度
值設置,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選擇
性設置,並應適時自行追溯校正)
具備標準衡器者,應適時將標稱值各異之標準法碼送校正;當法碼之標稱
值超過標準衡器之最大秤量者,則應將超過之法碼送校正;未具備標準衡
器者,則應適時將全數法碼送校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