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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五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二、脈波信號產生計數器:量度範圍一至九九九九次。
三、一○公尺以上標準捲尺或輪行檢查器。
四、數字式速度模擬器 (數字顯示至小數點一位) 附信號週期數字顯示器
(數字顯示每秒至小數點三位) 。 (修理業可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