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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 (捲尺製造業用)
三、直角規:長邊之全長須一五○毫公尺以上。 (角尺製造業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