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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電度表用比壓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比壓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電壓而定
。
三、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相角
差在○.一分以下。
四、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定
。
五、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壓器之極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