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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度以上
使用者。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一○○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