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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二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
衡器送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