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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一.五公尺水銀柱
(mHg) 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 (mmHg) 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