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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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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認可指定實驗室,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
前項指定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