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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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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度量衡單位:指量測物理量之基準。
二、度量衡器:指量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示者;具有高穩定之物理、化學或計量學特性之標準物質,亦視為度量衡器。附屬於度量衡器之設備,足以影響度量衡器之量測功能者,為該度量衡器之一部分。
三、度量衡標準器: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在量測領域內作為定值依據之器具或裝置。
四、法定度量衡器:指經主管機關指定,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
五、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
六、檢查:指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檢驗其是否仍合於規定之行為。
七、器差:指受檢驗之法定度量衡器顯示值減去供檢驗之度量衡標準器之標準值所得之數值。
八、公差:指法定允許之器差。
九、校正:指以度量衡標準器比較測定度量衡器器差之行為。
十、追溯檢校:指經過連續之相互比對,使度量衡器之準確度與國際或國家度量衡標準維持一致之行為。
十一、型式認證:指對法定度量衡器之構造、材質、技術特性等足以影響度量衡器量測功能之全部要件,予以評估及核准之程序。
十二、定量包裝商品: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著變更,其內容之淨含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