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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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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依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制度或工廠檢查模式向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請品管驗證或向工廠檢查機關(構)申請工廠檢查。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並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