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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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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
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
依第一項撤銷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塗銷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