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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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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緣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