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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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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應執行邊境或國內出廠查核者,應先發給查核通知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符合通知書,始得憑以出廠或通關;其查核不符合者,應依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驗證登錄商品之輸出入人如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名義人者,得經該證書名義人之授權,取得驗證機關(構)核發之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之範圍,及於證書全部型號商品。
第二項授權,經證書名義人通知驗證機關(構)終止者,驗證機關(構)得廢止第二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其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註銷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