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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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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資料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發。
前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銷售該商品者,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地址或商標。
第一項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