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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可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指定試驗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書。
指定試驗室申請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時,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追查方式評鑑。
指定試驗室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