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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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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免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不經前項申請,逕依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之商品。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三、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
四、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九章增註規定,免徵關稅者。
五、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商品。
六、輸入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途,符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免徵關稅,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