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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
二、核銷數量不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