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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
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計收檢驗費者,按總價款依
規定費率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