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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理報驗單位核發標識時,除按規定登記表冊外,並在報驗申請書中,記
載其標識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