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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就試驗結果發給報告書,委託者如需副本或英文副本,於申請時預先
聲明,事後申請時,以發出報告書後六個月內為限。
委託者對試驗結果有疑問時,除樣品已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外,得於收
受試驗報告書一週內查詢或請求複驗。
委託試驗報告書需設置登記簿,按統一編號管理,報告書保管期限二年,
登記簿保管十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