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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代施檢驗機構之檢驗設備、員額、技術能力、人員品德、檢驗紀錄、檢驗
時效、樣品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事項,本局至少每半年檢討考核一次,
如有缺失,應限期改善,並將考核績效報請經濟部備查。
代施檢驗機構每半年造具財務報告書於一月及七月送請本局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