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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進場商品由報驗人自行辦理保險,在處理前後並應自行加封。但檢驗分局
為預防災害或其他臨時事件得不通知報驗人而為緊急處理。
其因天災人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損害,或報驗人加封之原裝貨物發生品質
變壞殘破、缺短等情事,以及夾帶管制或違禁物品為主管機關查扣沒收者
,檢驗分局概不負任何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