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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定期檢驗。
二、隨時抽驗。
前項執行檢驗規定,檢驗機構在執行應施檢驗品目公告中應詳予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