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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檢驗機構得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
定通知該廠場檢送帳冊單據及有關產銷文件以供檢查。
一、報驗產品申報之廠場批售價格涉嫌虛偽不實者。
二、定期檢驗之報驗批數及產品數量與產銷情形不符者。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定期普遍檢查各工廠產銷情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