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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應送登記樣品者,承辦單位應俟接獲樣品檢驗紀錄表後,
依據審查完妥之申請書編號發點登記證 (附件三) 。但無須送登記樣品者
,經審查完妥即行編號發給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