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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食品類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發現有違反衛生法令,妨害人體
健康之情事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當地衛生機構單位會同銷燬。
商品經評定有部份不堪食用之情事者,得依確實方法選別合格品,分開處
理,其無法選別處理者,適用前項規定銷燬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