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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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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依照「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其
產品為分等檢驗品目者,得向商品檢驗局申請分等檢驗登記,按照品質管
制等級核定分等檢驗等級,變更時,分等檢驗等級亦隨同變更。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得比照前項規定申請分等檢驗登記,但正字
標記撤銷或失效時,分等檢驗隨同撤銷之。
國內市場之應施檢驗商品經公告為實施產品安全標誌之品目者,自公告日
起屆滿二年時停止本辦法之適用,公告日在本條修正發布日前者,其二年
期間自本條修正發布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