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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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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輸出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申請核發衛生證明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於報驗時向檢驗機構申請之。
二、非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應以特約檢驗方式報驗,並向檢驗機構申請之。
前項衛生證明書需經標準檢驗局派員查驗相符後簽發,其格式得依照輸入
國要求格式繕打,內容除應符合國家標準、食品衛生法規及輸入國有關規
定外,在該局可予證明範圍內給予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