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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依照應施檢驗商品品目表規定之有效日期計算填發。但
先行放行輸出之證書有效期限,應以品目表規定檢驗時限之日數填發。
前項證書號碼及有效日期均由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使用黑色墨水印章加蓋或
繕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