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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種證書及申請書內之數量一欄,以中文繕打者,數量及重量用大寫中文
字體,並在末端另加括弧註明阿拉伯數字。以英文繕打時,應用阿拉伯數
字填寫,並在該數字末端另加括弧,括弧內以英文正楷全文連接註明,如
一百九十九箱應為 Tota1:199Cases (one hundred ninety nine) 如一行
無法容納時得分列成二行,阿接伯數字在上,英文正楷大寫數字在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