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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前條規定先行驗放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除通知改善外,並停止該
廠商所產製之該項商品次批輸出之具結放行,俟二次以上輸出檢驗合格、
且其合格產品須超過其同一規格(包括等級及尺寸)不合格產品三倍以上
者,始得恢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