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8: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