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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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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