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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
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