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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 4 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