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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產品輸入配額 (以下簡稱輸入配額) ,指依國際經貿組織
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判承諾事項,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特定國家
、地區生產之特定禽畜產品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口之數量。
前項特定禽畜產品包括下列範圍:
一、雞肉。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
三、豬雜碎。
四、牛雜碎。
五、牛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