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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輸入配額證明書所載配額持有人名稱、地址、電話或進口資格如有變更者
,應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貿易局申請變更及重新核發輸入配
額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