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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為限
。
前項廠商申請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前,應向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辦
妥資訊網路使用申請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