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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電子簽證之
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或其委託辦理簽證之機構
(以下簡稱簽證機構) 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