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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 12 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
貿易局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
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局電腦系
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